淘宝网关于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保护-侵权处理规则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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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

      【定义】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指卖家发布的商品或信息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违规行为纠正】删除商品或信息
      【违规类型】一般违规行为(A类)/严重违规行为(B类)
      【违规扣分与违规处理措施】
      (一)情节一般的,每次扣A类2分;
      (二)情节严重的,每次扣A类6分,情节严重达三次及以上的每次扣A类48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B类48分。
        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在3天内对同一卖家的投诉视为1次投诉。
        淘宝网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下架商品、删除商品、删除店铺相关信息、限制发布商品、监管账户、查封账户等措施。


规则解读:

一、淘宝网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的措施包括哪些?
淘宝网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下架商品、监管商品、搜索屏蔽商品、删除商品、删除店铺相关信息、限制使用商品发布特定功能、限制商品发布数量、限制发布特定类目商品、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发货、屏蔽店铺、删除店铺、限制使用特定管理工具、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创建店铺、监管账户、限制会员登录、查封账户等措施。

二、为什么“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在3天内对同一卖家的投诉视为1次投诉”?
因处理投诉和卖家整改需要时间,因此,淘宝网将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在3天之内就同一卖家提出的投诉均将被视为1次投诉,此期间内时间在后的投诉将视为对之前投诉的补充,而不视为再次投诉。
其中,“三天”中的“天”起算点以处罚执行时间为准。
此规定旨在鼓励权利人一次列明被投诉卖家店铺中存在的所有侵权信息,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三、“卖家发布的商品或信息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如何理解?
(一)“卖家发布的商品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商品信息、店铺名、域名等;
(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指卖家出售的商品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但不属于假冒的情形。
例如:淘宝网卖家有销售“臣氏”产品,被“屈臣氏”商标权利人投诉,并出示广州市工商局认定,“臣氏”构成商标侵权。
(三)不当使用他人著作权,指卖家出售的商品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但不属于盗版的情形;
例如:
1.淘宝网卖家有销售正规出版社出版的《XXXX》一书,但权利人投诉《XXXX》在中国并未授权任何一家出版社进行出版;
2.淘宝网卖家有销售xxx品牌T恤衫,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其卡通作品头像。
(四)不当使用他人专利,指卖家出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的。

四、“卖家发布的商品或信息造成不正当竞争的”如何理解?
例如:卖家出售自营品牌的家用小电器,但在商品信息中描述“质量比**品牌更好,价格比**品牌更低”,属不正当竞争。

五、“卖家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情节严重的,每次扣A类6分,情节严重达三次及以上的每次扣A类48分”如何理解?
如:权利人于1月4日对卖家小张就权利甲进行投诉且投诉成立,视为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一次扣A类2分,若此次为本自然年度内首次成立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会享有一次自检自查机会不扣分;1月8日权利人再次就权利甲投诉卖家小张,投诉依旧成立,则该卖家为第二次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扣A类2分;1月12日卖家小张第三次收到权利人对权利甲的投诉,投诉成立,此时属于投诉成立多次,将按照情节严重首次扣A类6分;若权利人在1月16日就同一权利甲对卖家小张的投诉依然成立的,将按照情节严重再次扣A类6分;若权利人后续又分别于1月20日、1月24日就同一权利甲对卖家小张投诉成立的,每次将扣A类48分。
(注:以上扣分均为一般违规扣分)

六、“卖家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指哪些情形?
(一)经司法、行政等权力机关认定卖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使用的其他信息存在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且手段恶劣或数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卖家小李因在其店铺内销售侵犯某专利权的商品,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巨大的;或卖家小李恶意规避规则,在店铺内持续不断地大量发布侵犯某专利权的商品和信息。
(二)卖家发生不当使用他人权利行为且存在手段恶劣、行为密集、规模庞大、后果严重、恶意对抗监管等特殊情节的。